- 索 引 号:QZ00102-3000-2026-00044
- 备注/文号:泉发改函〔2026〕3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发改委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4-14
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你委《关于对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申请调整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审核意见的函》(泉卫财函〔2025〕161号)收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22〕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医疗废物处置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本次制定的医疗废物处置收费含集中处置区域范围内的医疗废物运输费用,为最高收费标准,下浮不限,具体收费标准可由委托处置单位与处置机构双方协商。
二、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
(一)有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处置收费标准为每床每日3.2元。
(二)无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按日排出医疗废物量按月收取处置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
类别 |
日排出医疗废物量(公斤) |
收费标准(元/月) |
|
1 |
30以上 |
3320 |
|
2 |
20-30(含30) |
2340 |
|
3 |
10-20(含20) |
1250 |
|
4 |
5-10(含10) |
780 |
|
5 |
3-5(含5) |
590 |
|
6 |
3(含3)以下 |
320 |
三、医疗机构交纳的医疗废物处置费计入医疗服务成本,不得以“医疗废物处置费”名目直接向病患者收取。
四、本函自2026年4月20日起执行,《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函》(泉发改函〔2022〕7号)同时废止,执行期间上级如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必须向医疗单位做好宣传解释,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4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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