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整合牵头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分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市产权交易中心:
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闽发改规〔2024〕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发改委(市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经与市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协商一致,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所指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使用集体资金及集体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参照《目录》执行。
二、各县(市、区)按照“应进必进”要求,可以根据《目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目录内公共资源交易应当纳入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各项目按行业归口监管的原则,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监管,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积极配合服务公共资源进场交易,优化交易平台服务和技术支撑,加强信息互联共享,不断提高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水平。
三、《目录》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要求实行动态管理。相关部门可因应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提出调整意见,市发改委(市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按照现有公共资源交易有关工作机制牵头会商、研究调整。
《目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泉发改〔2021〕243号)予以废止。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2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