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提升公共资源进场交易服务,不断提高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水平,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4年12月6日印发了《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泉发改规〔2024〕7号),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闽发改规〔2024〕8号)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目标任务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提升公共资源进场交易服务,不断提高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水平。
三、主要内容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泉发改规〔2024〕7号)主要阐述了公共资源交易的主要内容及交易适用范围,明确了公共资源交易各项目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与之前泉发改〔2021〕243号文相比,新目录在以下三个方面予以完善:一是对照省清单,增加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余量资源交易,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出售、出租,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涉诉、抵债或罚没资产处置等。二是结合2023年工程建设专项治理工作监管工作情况,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联合11部委印发发改办法规〔2023〕567号文精神,新增农业项目(高标准农田建设等)以及对应监管部门。三是聚焦新业态新领域的项目,考虑到有利于项目进场交易和便民服务需要,建立项目进场监管“兜底”机制,设置“其他公共资源交易”,以便项目单位在申请进场时,明确项目监管单位,根据个案情况在系统中录入。
四、涉及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使用集体资金及集体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参照《目录》执行。
五、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5日止。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泉州市发改委政策法规科 林锦华 22987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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