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链接:《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订完善泉州市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规定的通知》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4年6月28日印发了《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订完善泉州市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规定的通知》(泉发改规〔2024〕3号),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福建省地方政府储备粮安全管理办法》《福建省地方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等规定,参照《福建省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制度参考》,修订完善《泉州市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主要延续2022年2月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泉州市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规定(试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代储企业的选择方式、信息化保障等方面进行进一步细化明确,操作性更强。
二、目标任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通过管理规定的修订完善,充分发挥社会资源和力量的参与,确保应急储备成品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达标、储存安全和管理规范,保障应急状态下政府调得动、用得上。
三、主要内容
(一)制度设计和主要内容
《规定》共由九部分组成。
1.总则。主要明确市级应急成品粮油的定义等事项。
2.明确粮权。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所有权属市政府,粮权必须由承储单位买断,不允许以只付利息不买断粮权等其他形式与代储企业签订代储协议。
3.职责分工。主要明确政府职能部门、承储单位和代储企业职责。市发改委负责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行业指导和监督检查;承储单位对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负主体责任;代储企业受承储单位委托,承担应急储备成品粮油日常管理,对应急储备成品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负直接责任。
4.储存条件。主要明确实际储存应急成品粮的企业需要达到的储存条件和审批要求。
5.日常管理。主要明确应急储备成品粮油日常管理要求,包括仓储设施、包装规格、安全管理和轮换方式等。
6.应急动用。主要明确应急储备成品粮油动用原则、时机和方法要求。
7.价格、资金与费用。主要明确应急储备成品粮油价格结算、费用拨付等要求。
8.监督检查。主要明确应急储备成品粮油安全管理监督检查方法及有关要求。
9.责任追究。主要明确应急储备成品粮油承储单位、代储企业责任追究条款。
四、涉及范围
1.本《规定》所称市级应急成品粮油,是指泉州市人民政府依法用于调节区域内粮食供求、稳定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的大米、小麦粉和食用植物油。
2.从事和参与市级应急成品粮油管理、承储、轮换、销售及监督检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五、施行时间
本《规定》自2024年7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7月31日止。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泉州市发改委粮储科 黄俊德 0595-28385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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