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2部门关于全面开展全市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减免工作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发改委 时间:2024-10-28 16:13

      政策链接:《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2部门关于全面开展全市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减免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10月28日,我委联合市工信、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商务、国资、海洋渔业、金融管理、城管、数据管理等行政监管部门印发了《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2部门关于全面开展全市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减免工作的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印发《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招投标竞争九条措施》的通知(闽发改规〔2023〕7号)等文件精神。

      二、目标任务

      为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交易成本,持续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

      三、主要内容

      文件主要明确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减免投标保证金,对全市依法必须招标且招标标的金额在 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免于收取无失信记录企业投标保证金。二是鼓励100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试行差异化缴纳,各有关行业监管部门要逐步推进建立健全信用信息与投标保证金挂钩机制,加强信用综合评价和结果运用,及时将招标投标严重建法违规行为的处理结果在在线监管平台上对社会公开。三是减免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不免责,减缴、免缴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自觉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不因为减缴、免缴免除违法违规和违约责任。四是全面加强招标投标事中事后监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规范招标投标秩序,保障招标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投标保证金减免政策发挥积极成效。各行业监管部门应及时更新修订相关规范性文件。

      四、涉及范围

      对全市依法必须招标且招标标的金额在 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免于收取无失信记录企业投标保证金。

      五、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29日止。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泉州市发改委政策法规科 林锦华 22987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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