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规定和国办公开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编制完成。报告全文由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六个部分组成,统计数据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本报告在泉州市发改委门户网站(http://fgw.quanzhou.gov.cn/)“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栏目中公布。
如对本报告有疑问,请与泉州市发改委办公室联系,联系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府东路交通科研楼B栋五楼,邮编:362000,电话:0595-22980550。
一、总体情况
2023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委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有关文件精神,按照省、市下发的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切实发挥部门职能作用,着力提升政务公开工作质量,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切实提升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实效,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群众依申请公开,保障门户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的安全运行,积极主动公开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切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一)主动公开情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全年通过网站公开政务类动态信息270条,“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开公文类信息145条,年度访问量约61万人次。泉州市发改委官方微信公众号订阅数9095个,年度推送486条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一是持续规范依申请公开工作。强化依申请办理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我委指派专人做好依申请公开接收、登记、办理、调查、答复等各个环节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出具告知书,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维护政府部门的形象。2023年,我委收到依申请公开事项16件,均按规定进行受理并答复,未收到因信息公开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二是完成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公开。开展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工作,梳理形成文件目录清单,认真核对文件标准文本,并在委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公开。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
不断完善信息公开审批制度,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按照“一张表、一次审批、统一更新”的方式推动本委信息公开工作,做到栏目内容有保障、发布有审核、公开有追溯。主动公开文件的纸质文档定期送交市图书馆、档案馆,方便公众查阅。做好政务公开数据季度统计报送工作,加强统计数据审核工作,确保填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情况
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聚焦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进一步加强“一微一网”建设,做好舆情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一是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官方平台及时发布权威的我市发展改革工作信息。2023年度网站更新信息877条,其中,机构职能类信息11条、政策及规范性文件类信息5条、规划计划类信息8条、行政许可类信息92条。二是充分运用线上平台,提升互动交流。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泉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负面清单》《泉州市工程建设领域投标电子保函管理规定》《泉州市扶持民航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鼓励开展全市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减免工作的通知》等政策文件的制定意见建议。三是充分利用多种形式渠道,加强政策解读。2023年来,为《第三批“泉心泉意”服务企业若干举措》《泉州市“杜苏芮”台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实施方案》《泉州市巩固拓展经济向好势头一揽子政策措施》《泉州市激励“干部敢为、企业敢干”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方案》等11份重要文件开展解读;针对本年度的重要工作、民众关注度高的工作,如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产教深度融合、石化产业发展、新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等内容,精心策划相应的在线访谈主题、互动知识问答,做到释疑解惑,凝聚共识,进一步提升政策知晓度。全年开展在线访谈3次、网上调查3次、民意征集6次、互动知识13条、发布政策解读11份。
(五)监督保障情况
我委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明确工作重点,按照业务职能分工,压实主体责任,并指定专人对网站、新媒体信息进行监督管理,合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序开展。围绕市政府开展的第三方机构评估结果,加强自查整改,不断深化政府信息公开,提升政务公开工作实效。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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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制发件数 |
本年废止件数 |
现行有效件数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5 |
0 |
30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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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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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处罚 |
0 |
||
行政强制 |
0 |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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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 企业 |
科研 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16 |
0 |
0 |
0 |
0 |
0 |
16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10 |
0 |
0 |
0 |
0 |
0 |
10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2 |
0 |
0 |
0 |
0 |
0 |
2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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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4 |
0 |
0 |
0 |
0 |
0 |
4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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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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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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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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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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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处理 |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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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其他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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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总计 |
16 |
0 |
0 |
0 |
0 |
0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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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 |
其他 |
尚未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 |
结果 |
其他 |
尚未 |
总计 |
结果 |
结果 |
其他 |
尚未 |
总计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3年,泉州市发改委网站和微信公众号整体运行顺畅,内容保障及时,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上级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一是部分业务科室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认识不够清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与公众的需求还存在一定差距;二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一项长期的日常性工作,长效工作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三是政策解读的多样性、有效性、亲民性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2024年我委将认真研究改进,做好以几方面工作:一是持续完善制度落实监管机制,将各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不断提升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的服务能力和水平。二是进一步规范办事服务内容,提升网上办事水平,加大政策解读工作力度,加强互动交流的针对性,提升网络问政质量,做好舆情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三是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升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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